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報道:6日下午,許霆訴廣州銀行借款恆福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被越秀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理由是因為許霆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有悖於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2012年5月21日,曾經因ATM取款機故障而盜取17.5萬元的許霆服刑完畢。今年7月4日,許霆到廣景觀設計州銀行恆福支行要求打印交易賬單,遭到拒絕,8月16日,許霆到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要求銀行向其提供許霆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10月25日,越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覆核確認,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該自動櫃員機在系統升級後出現異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即持卡人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動櫃員機出鈔1000元,但持卡人賬戶實際扣款1元。”上述事實,是最高人民法院綜合運用許霆的銀行開戶資料、廣膠原蛋白州市商業銀行提供的涉案自動櫃員機的《完整流水記錄數據》、《賬戶流水清單》、銀行監控錄像、許霆的供述等各種刑事證據予以認定的結果,清晰反映了許霆的盜竊犯罪過程及賬戶記賬情況。
  越秀法院認為,許霆在明知賬戶記賬記錄出錯的情況下,仍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二胎,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從開戶至今、唯一、正確、真實、合法、有效的明細對賬單,是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有悖於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賬戶流水清單》作為刑事證據之一,已經刑事訴訟審查認定和使用,對其內容,許霆也是明知的。
  因此,許霆主張要求銀行提供從其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系統家具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越秀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許霆的起訴。
  凌越  (原標題:許霆起訴銀行案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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